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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三级考试考生的公开信
2014-12-14
作者:党群工作部 来源:本站原创

亲爱的同学:

欢迎你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三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三级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不仅关注考试成绩,更关注考试成绩的真实性。因为真实的考试成绩不仅包含着学习方面的信息,而且包含着人格、品行及其他方面的重要信息。为了确保考试成绩的真实性,下列行为是绝对禁止的:

1. 携带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现在,校园内一些不法分子散发大量的推销考试作弊的通信工具,一些网站也出现有关考试的虚假信息和作弊工具的广告。请你一定不要上当受骗和挺而走险。凡被认定为作弊和答卷雷同的考生,将依据国家考试的相关规定,取消考试成绩,一年内不允许参加CET考试。同时还将受到学校严厉的考试纪律处分,所有处分材料都将装入你的学生档案,对考研深造和就业产生直接影响。如果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组织团伙作弊、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学籍,这更会影响你一生的发展,也对你的家庭造成沉重的打击,同时影响学校的名誉。考试失败不可怕,可怕的是永远失去机会,失去发展的基础和前途。

亲爱的同学,你不单纯是自己的个体本身, 你承载着父母培养的艰辛和殷切的期望, 你承载着老师和学校的教育之恩, 你承载着应该最大限度的满足社会需要的责任。因此,你应该本着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学校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正确态度,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考试规定, 理解《诚信考试承诺书》内容,实践考试诚信承诺,维护考试的公平与公正。

为了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学校购置了足够数量的屏蔽仪、监考大师和金属探测器,租用了无线电监测车等反作弊高科技设备,并将花大力气狠抓考试管理,严格按章处罚。希望你在认真复习备考的同时,能积极协助我们做好此项工作,如果发现有违纪舞弊行为(或苗头),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716-8060607,学校将认真查办。

为了使你能顺利完成本次考试,在此还特别提醒你:本次考试时间是122021日。进考场时一定要带上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上午9:00、下午3:00后不能再进入考场;规定以外的物品不要带入考场;答题前,除按原有要求填写(涂)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相关内容外,须将试题册封底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2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填写试题册封底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听力考试的录音只播放一遍;试卷、答题卡、草稿纸都不能带出考场。考试过程中,请严格按照监考教师发出的考场指令行事。

在考试过程中,学校考务人员将严格按照考试规则办事。如能得到你的理解和配合,我们将非常感谢。衷心祝愿你:发挥正常水平,考出理想成绩。 

 

《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摘要

长大校发[2007]56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取消考试资格,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在考试中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为作弊无效;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考生应试守则

 

一、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和学生证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缺一项不准进入考场。军事院校的学员凭准考证和学员证(军官证)参加考试。

二、考生必须自带考试用品,如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擦、调频收音机等。考生不得将书籍、资料、纸张、笔记本、英汉字典或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及各种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按违规论处。

三、第一次铃响后(上午8:45,下午2:45),考生凭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三证(军事院校学员两证)放在桌子的右上角,以便核验。

四、答题前,考生除按原有要求填写(涂)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上相关内容外,须将试题册封底上的条形码揭下后粘贴在答题卡2的条形码粘贴框内并填写试题册封底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凡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题册和答题卡一律无效。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上午9:00、下午3:00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生在考试全过程中不得退场,否则按违规论处。考生不得在规定时间内提前翻阅试题册,否则按违规论处。

六、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缺题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七、考试进行中,考生应保持肃静,认真答题。不得谈笑、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等。

八、答题过程中,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九、考试结束铃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题并不得离开座位,等监考员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十、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格遵守本守则。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按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长江大学教务处

                                             长江大学学生事务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