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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摘要)
2012-06-12
作者: 来源:

 

长大校发[2007]56

 

第二十五条  考试违规、舞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者,取消考试资格,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在考试中利用传递、抄袭、夹带等手段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成绩记为作弊无效;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